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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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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传统能源供应的紧俏以及环境污染问题的日益加重,使得新能源汽车的研发与推广受到行业热捧。 新能源汽车的推广与应用符合我国“绿色出行,节能环保”的绿色发展理念,是理想型的短距离交通工具。 新能源汽车的利好形势理应带动相关保险市场的繁荣发展,然而当前我国并没有专门针对新能源汽车的保险产品,这也引发了新能源汽车保险市场的许多行业乱象。 新能源专属保险产品的缺失对于消费者购车后的风险保障极为不利,高保低赔、保险利益的认定、道德风险等问题从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新能源汽车的市场发展。 本文运用对比分析、实证分析、对策分析等研究方法对我国新能源汽车保险进行法律层面的检视,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推动我国新能源汽车保险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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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比分析:新能源汽车保险与传统汽车保险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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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作为防范风险、风险管理的基本工具,是通过团体的力量来分散个人风险的一种经济制度。 [1]4 然而,当前我国并没有专门针对新能源汽车的保险产品,这对于消费者购买新能源车后的风险保障极为不利,严重影响了新能源汽车的市场发展。 与传统汽车保险相比,我国新能源汽车保险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未能实现保险的利益保障属性,其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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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新能源汽车较传统汽车无专门的投保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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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汽车保险主要有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俗称“交强险”)与商业险。 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是车主必须购买的保险, 其目的不仅仅是保护车辆所有人和保险公司的利益,更重要的是为了保障无辜第三人在交通事故中所造成的风险损害。 对于商业险而言,则由车主根据汽车实际情况自愿购买。 商业险又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大类,其中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必须依附于相应的基本险才能投保。 相较于传统汽车成熟完备的保险产品和投保体系,新能源汽车没有专门的保险产品和专项条款,导致新能源汽车直接套用传统汽车保险进行投保。 然而,新能源汽车无论是在构造、性能,还是使用风险上,都与传统汽车不同。 传统汽车搭载汽车发动机,依靠燃油行驶;新能源汽车主要依靠电池、电机、电控(俗称“三电”系统)带动。 新能源汽车在使用性能上存在许多高科技的应用,比如汽车搭载了车辆远程监控与防盗定位系统,因此传统的车险全车盗抢险对于新能源汽车车主而言并无投保的需要。 此外,纯电动的新能源汽车并不搭载发动机,因此发动机涉水险更无投保意义。 新能源汽车依靠充电桩进行充电,是新能源汽车的关键配套设施。 车主要针对充电桩等配套设施投保,却发现保险公司还未推出相关保险产品。 新能源汽车投保人的实际需求与保险公司的产品设计存在差异,直接套用传统汽车保险产品并不能满足新能源汽车投保人的实际需要。 在维修技术、车辆故障、风险系数上完全不同的汽车,却适用相同的汽车保险产品,这将无法防范新能源汽车自身特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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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新能源汽车的潜在风险与传统汽车存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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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的风险爆发点与传统汽车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传统汽车依靠发动机带动,因此出险多为发动机涉水、发动机过热等风险。 而新能源汽车系统是依靠电池动力进行运转,其出险多为电池自燃、电池短路、电池漏液、电池组热失控等风险,因此新能源汽车与传统汽车出险是存在显著不同的。 对于新能源汽车而言,自燃问题似乎是不可回避的痛点, 而自燃往往又会波及其他“无辜”车辆,在风险防控和保险理赔中较为复杂。 根据《新能源汽车国家监管平台大数据安全监管成果报告》中的数据显示, 自2019 年5 月以来,新能源汽车总共发生79 起安全事故,其中因汽车电池着火占比58%。 ① 电池的过充、过放都是引起新能源汽车自燃的主要缘故,一旦发生自燃,电池将受到损毁。 而纵观目前的保险市场,各大保险公司并未推出专门针对新能源汽车电池的保险,车主无法对电池进行投保。 [2] 车企方面, 也仅仅对非人为因素导致的电池损毁进行质保。 换言之,当发生交通事故损毁电池,车企不承担责任, 而只能由车主自行负担损失,承担高额的电池更换成本。 虽然新能源汽车已在我国经历了10 余年的研发与推广,但是相较于已知的传统汽车来说,新能源汽车依然是一个“新生事物”。 我们对于传统汽车的风险认识已经比较成熟,保险公司的风险预估也已经成型;然而对新能源汽车的风险认知还较为浅薄地停留在电池、车辆自燃问题上。 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时间尚短,其产业链还未达到规范化、系统化的程度,导致保险公司不能准确地评判新能源汽车事故的原因,无法科学系统地把握新能源汽车的风险参数,保险也就无法全方位保障车主利益、分散汽车所有人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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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新能源汽车的保费较传统汽车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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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汽车的保险金额一般低于新能源汽车的保险金额,这是因为汽车生产企业在电池上的研发与投入比较高。 新能源汽车电池的成本高昂(占总成本的30%以上),导致了新能源汽车的售价普遍高于传统汽车。 [3]保险费用的高低通常与保险金额的高低直接相关,新能源汽车的高售价导致了新能源汽车保费过高。 例如, 比亚迪唐官方指导价格12.99 万元,而比亚迪唐新能源版官方指导价22.99 万元,整整相差10 万元;沃尔沃XC60 低配版官方指导价36.29 万元,而沃尔沃XC60 新能源低配版官方指导价高达52.79 万元,达到了燃油版XC60 的高配价格,相差近20 万元。 ② 汽车保险的价格是直接与汽车售价相关的,新能源汽车保险的高价格将会影响新能源汽车的市场推广,降低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增加新能源汽车购买者的高额保费负担。 由于交强险是国家统一定价,因此对于新能源汽车和传统汽车而言无实际的差别,只是二者在商业险投保时会存在保费的不同。 笔者通过对平安车险、 中国大地保险的咨询,以青岛为汽车行驶地,实际测算了同种型号燃油版与新能源版车主所需要缴纳的保费,得出表1 的基本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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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表1 中的数据,我们可以看出,在车险价格与汽车价格直接相关的保险市场中,新能源汽车的商业险保费是明显高于燃油车的,同一种型号的不同版本汽车,燃油车与新能源汽车的商业险价格最高可以相差9560 元,最低也相差1500 多元,新能源车主投保时最少要多支出上千元的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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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新能源汽车保险理赔水平较传统汽车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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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汽车的保险理赔经过市场化发展已经成型,保险公司依靠大数法则积累了丰富的理赔经验。 传统汽车搭载噪声较大的发动机,而新能源汽车依靠电力系统带动,具有低噪声的优势,行人往往注意不到,因此新能源汽车碰撞出险率较高。 面对较高的出险率,车险理赔难度进一步加大,原有的风险理赔管理体系已不能完全应对新出现的新能源汽车风险。 新能源汽车保险理赔水平偏低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新能源汽车的市场占有率依然低于燃油车, 进而缺少相应的车险份额,导致保险公司无法积累数量基础,不能准确认知、评估风险规律。 虽然新能源汽车的安全系数在不断优化、科技应用在不断提升,国家政策也在加大对其扶持的力度,但是消费者依然对其安全性、续航能力、售后服务等存有疑虑, 转而选择购买燃油车,导致新能源汽车保险的市场占有率偏低。 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少,使得保险公司不能依据大数法则准确进行理赔[4],积累数据,分析承保标的发生损失的相对稳定性。 另一方面,作为新兴的车险市场,新能源汽车的构造较为复杂,整车科技应用较高,保险企业缺乏专业的保险理赔人员。 新能源汽车行业智能化成为行业发展的风向标,新能源+智能化也是大势所趋。 例如车辆自主定速巡航、智能网联系统、智能座舱、云服务等科技广泛应用,这对理赔人员专业化、技能化要求较高, 也导致了新能源汽车的保险理赔水平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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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新兴的汽车类型,新能源汽车的市场占有率依然低于传统汽车。 新能源汽车保险目前尚无专属条款和专门的保险产品,投保体系混乱,理赔水平偏低,未能保障新能源汽车投保人的权益。 其保费的高昂,又加重了投保人的财力负担。 新能源汽车保险的诸多“弊病”,导致实践中衍生出许多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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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证分析:新能源汽车保险存在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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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我国日益繁荣的保险市场,新能源汽车保险却未能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未能为新能源汽车的发展“保驾护航”。 保险法理论中的保险金额、保险利益等问题在实际认定中存在着歧义,由此引发司法实践中的高保低赔、续保条款的不规范以及保险诈骗等法律问题,诱发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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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保险利益的认定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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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利益,根据我国《保险法》 第12 条的定义,可以理解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利益。 理论上将保险利益理解为保险标的, [5] 也就是保险合同所要保护的对象。 对于新能源汽车车险的保险利益,在实践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认定方式。 具体而言,一种认定方式是按照车辆的官方指导价格,也就是补贴之前的价格为投保人的保险利益;另一种认定方式是按照补贴之后的价格,即发票价格为投保人的保险利益,这就造成不同的保险公司可能对保险利益的认定存在着差异。 对保险利益的认定问题,诉诸法院的也不在少数。 在原告李某诉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一案中, ③ 李某在北京鹏奥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购买新能源汽车一辆,车辆实际价值为177800 元,享受国家补贴金额104000元, 实际支付的购车款为73800 元。 同时,在该店购买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的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包括车损险、盗抢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四项, 保险费用5795.06元。 原、被告在确定保险金额基数时发生分歧,原告主张应以73800 元为保险金额,被告主张应以177800 元为保险金额,否则,出险时不能全额赔付。 原被告对于按照补贴前还是补贴后的金额认定保险金额,出现了关于保险利益界定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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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保险利益是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所受损失的利益。 也就是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物的利害关系, [1]70 这种利害关系当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破坏;如果保险标的安全,则被保险人继续享有此种利益。 至于保险金额,其与保险利益密切相关:保险利益的货币评价为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是确定保险金额的重要参考。 本案中,被告认为涉诉车辆的实际价值应为73800 元加上补贴金额104000 元,共177800 元。 原告李某购买新能源汽车实际支付73800 元,因此可保利益应为实际支付价格的利害关系。 当保险标的发生全损后,被保险人实际损失就是73800 元。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新能源车主投保车险的保险利益应该是指导价格减去国家补贴之后的价值,亦即车主购买新能源汽车实际支付的价值,不应该将车辆的市场指导价格认定为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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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理赔时的“高保低赔”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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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的高价格直接导致了车险的高价格,在国家给予补贴的政策下,车主实际支付价低于厂商指导价,而投保车险时却被保险公司告知按照原价进行投保,车辆发生全损则按照实际支付价(补贴后) 赔偿。 车主高价投保,却被按照低价赔偿,产生保险法所禁止的“高保低赔”问题。 保险公司为了赚取保费,针对新能源汽车投保人设置这种 “霸王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种现象实践中屡见不鲜。 北京市的贾某购买了一辆纯电动汽车,厂商指导价格22 万元,在国家补贴后,实际支付约为16 万元。 在车险的保单上显示,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额为补贴前的22 万元,以此来计算保费加上第三者责任险,第一年车险保费高达5400 多元。 贾某表示,他投保时并没有注意到是按补贴前的车价22 万元计算保费,而保险公司在进行入保时也没有提醒他。 ④这个案件,投保人按照高额的厂商指导价22 万元投保,在理赔时却被保险公司告知按照补贴后的16 万元赔偿,除了“高保低赔”,还存在着保险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问题。 基于保险合同的最大善意和诚实信用原则,平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信息不对称的地位,保险公司在提供保险合同时, 应当向被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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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有偶,深圳市的王某购买一辆厂商指导价为21 万元的比亚迪新能源汽车,享受6 万元的政府补贴后,实际支付15 万元,在投保时按照实际售价21 万元投保车辆损失险。 同样,当该车发生事故全损时,保险公司表示只能按照实际支付价格15 万元向车主赔偿,于是车主向法院提起诉讼。 ⑤ 王某以汽车指导价格投保,却被按照补贴后的价格赔付,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存在较大差距。 投保人的成本和收益不成比例,存在着“高保低赔”的问题。 [7] 在《保险法》实施的今天,“高保低赔”现象仍然频发,投保人面临着高价投保、理赔降级的不公平对待。 “高保低赔”不但加重了投保人的保费负担,亦侵犯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在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保险公司享有绝对的优势地位。 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缔约双方信息不对称,造成了新能源汽车投保人处于不利地位。 解决新能源汽车理赔中“高保低赔”的问题,最根本的还是要加紧推出新能源汽车保险的专属产品,出台相应的示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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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超额保险诱发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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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售价高、维修成本高、保费高的问题,极易诱发车主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金,司法实践中这种现象屡见不鲜。 原告胡某驾驶混合动力越野车大众途锐途经湖北省孝感市,由于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冲入池塘,造成车辆受损。 事故发生后,胡某协同汽车修理厂与阳光财保厦门市分公司协商理赔定损事宜,阳光财保厦门市分公司没有进行损失确定,并出具了拒赔通知书。 胡某协同汽车修理厂对车辆进行拆检确定维修价格,汽车修理厂最终的维修估价为1035170 元,胡某与汽车修理厂经过协商以890000 元的价格打包维修,原告诉请判令阳光财保厦门市分公司向胡某支付小型越野客车维修费用890000 元及拖车费8000 元,合计898000 元。 而阳光财保厦门市分公司辩称,涉事车辆发生单方事故后,阳光财保厦门市分公司对此次事故展开调查、鉴定,结果均显示:该起事故车辆前部受损并不是本次事故所形成。 ⑥ 本案事故存在伪造现场情况,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 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面对将近90 万元的保险理赔金额,投保人如果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涉嫌保险诈骗罪。 由于混合动力的新能源汽车电动系统维修成本高,因此存在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极大隐患。 加之新能源汽车的保险利益极易诱发道德风险,可能造成被保险人不当得利。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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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在对被保险人赔付时,不能给遭受财产损失的人带来额外收益,这是保险损失填补原则对于道德风险的限制。 [9]234被保险人面对新能源汽车高额的保险金额,极易虚构保险标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 根据2019 年3 月26 日财政部等四部委发布的新能源汽车最新政策, 在取消地方购车补贴后,国家给予的电动汽车补贴金额在2.5~9 万元之间不等。 这就意味着新能源汽车的投保人在购买车险时,如果投保人足额投保且车辆发生全损,投保人的保险金额与保险金最高可以相差90000 元,这巨大的价差极易诱使投保人按照补贴后的价格进行投保。 当事人在购买新能源汽车时享受政府补贴,对新能源汽车进行投保时保险金额高于支付的实际金额,车主对所购的新能源汽车投保的汽车保险是超额保险。 [10] 保险的目的是保护投保人的正当保险利益,超额保险违背了保险 “损失填补”的原则,被保险人所获得的保险补偿至多为保险利益全部, [1]71 否则会使投保人因为保险赔付获得额外的收益。 车辆损失险作为不定值保险,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虽未明确指出保险标的之价值,但是当约定的保险金额超出保险标的实际价值时,就已经构成了超额保险。 [11] 我国《保险法》第55 条第3 款明文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投保人可利用超额保险骗取保险金,从而诱发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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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续保条款的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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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汽车的商业险第二年续保时,在保费问题上,保险公司会考虑汽车的折旧率,并且在汽车上一年无安全事故、车主信用良好的条件下进行一定程度的打折优惠,以吸引投保人续保。 相比之下,新能源汽车在续保时却存在着诸多问题。 汽车作为家庭的大宗消费品,在其使用中存在着消耗,必然会有贬值。 新能源汽车在使用一年以后,可能出现电池老化、续航能力不足等问题,因此其折旧率普遍高于传统汽车。 然而部分新能源汽车在续保时,保险公司并不考虑其折旧的问题,保额仍然与新车购置价相同。 保险市场中的合同,虽说是双方在真实意思表示下签订的协议,但保险公司提供的往往都是格式合同,投保人并无其他选择。 在续保环节,由于续保条款的不规范,使得投保人又不得不多支出高额的保费。 随着市场的变化和使用的消耗,新能源汽车价值有所减损,续保时按照第一年的保价,会产生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问题,基于利得禁止原则,被保险人所获得的保险给付在发生事故时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12]可此时的投保人是善意投保,这种无奈的善意投保是否一体适用《保险法》 第55 条第3 款? 新能源汽车投保人按照保险公司的格式合同进行续保,对于超额保险不区分投保人的善意与恶意, 统一适用相同的法律条款,也颇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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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保险在实践中存在着对保险利益的不同认定,由此引发了保险诈骗的道德风险问题。 新能源汽车保险理赔时的“高保低赔”,续保条款的不规范,都是当前新能源汽车保险所存在的法律问题。 面对这些法律问题,只有通过一系列的法律对策,才可以有效地解决问题,优化保险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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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策分析:新能源汽车保险问题的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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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相关配套设施不断完善的同时,相应的保险也应该为新能源汽车的发展“保驾护航”, 发挥保险风险保障的功能。 面对我国新能源汽车保险市场的乱象,需要银保监会、保险企业、保险行业协会与司法部门协同联动,通过法律的手段规制 “高保低赔” “保险诈骗”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对于新能源汽车保险发展的法律对策,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以保障新能源汽车的市场推广,推动车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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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制定新能源汽车保险专属条款以厘清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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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保险目前没有专门的保险示范条款,按照传统汽车的保险体系进行投保理赔,也就造成了新能源汽车保险“高保低赔” 的法律问题。 制定新能源汽车保险专属条款,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该问题。 通过专属条款,新能源汽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方式将被重新定义:投保时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补贴和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根据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在汽车的实际价值问题上,强调新能源汽车新车购置价要减去补贴和折旧金额,这种定义方式对于新能源汽车的实际价值有三方面的意义。 其一,可以防范部分保险公司将补贴金额也认定为投保人的保险利益,专属条款可以规范保险利益的认定问题。 其二,将新能源汽车实际价值减去补贴价格,可以从根本上解决“高保低赔” 问题。 投保人按照汽车实际支付价进行投保,在汽车发生全损时,投保人只需按照补贴后的实际支付价进行理赔。 其三,在新能源汽车续保环节, 专属条款对汽车的折旧予以规定。 续保条款应当充分考虑新能源汽车的折旧,确定其实际价值,避免新能源汽车投保人续保时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超额保险”,防范道德风险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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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新能源汽车保险专属条款,可以尊重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 [13]也会避免被保险人因为保险赔付而不当得利,解决道德风险问题。 由于道德风险的存在,导致车险赔付率居高不下,损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破坏保险市场秩序。 制定新能源汽车保险专属条款,可以推动新能源汽车保险在风险定价、理赔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研究,应对“高保低赔” 问题,防范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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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对新能源汽车保费的阶梯式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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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给予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政策大都集中在购置环节,除此之外,则无其他环节的补贴。 新能源汽车投保人投保车险,除了负担第一年投保时的高额保费,还要持续负担续保环节的高额保费。 如果国家在车险环节给予保险公司承保新能源汽车保险一定的财政支持,或者给予投保人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政策,亦会吸引消费者对于新能源汽车的青睐。 在国外,政府会鼓励保险公司给予新能源汽车保费优惠,以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鼓励公众绿色出行。 至于我国新能源汽车的保险补贴设计思路,可以参照新能源汽车的购置补贴。 以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为例,国家对纯电动车型,续航里程250~400 公里的补贴1.8 万元,大于400 公里的补贴2.5 万元;油电混合的车型,纯电续航里程大于或等于50 公里的补贴1 万元。 ⑦ 因此新能源汽车保险的财政补贴可以按照以下三个标准给予阶梯式财政补贴,以解决新能源汽车保费过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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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新能源汽车车辆的性质给予补贴。 区分纯电动车、混合动力、插电式新能源汽车,实行不同的投保补贴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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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照新能源汽车的续航里程给予补贴。 其等级也可以区分为续航里程在250~400 公里的、大于400 公里的,实现不同层级的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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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照新能源汽车的价格给予补贴。 将新能源汽车购置价直接与车险保费挂钩,逐级进行优惠, 汽车购置价格越高,车险的补贴也就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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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新能源汽车保险投保时的财政税收补贴,减轻了投保人的保险费用负担,可以有效地解决当前新能源汽车保险保费过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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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革新费率厘定方式,完善投保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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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当前我国新能源汽车保险市场存在的保费高、道德风险产生的不当得利、无新能源汽车专属保险产品等问题,保险公司可以实施自我创新改革,优化保险市场环境,以适应保险市场的需求变化。 对于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公司应当考虑所承保的新能源汽车的实际情况。 车主在第一年投保时,保险公司应当综合分析整车安全性,比如全车搭载的实时定位系统、云端监控等科技应用,考虑降低投保人的保费,给予费率优惠。 在第二年续保时,保险公司应综合考虑车辆的行驶里程、有无安全事故、车辆折旧率,给予一定的费率优惠。 同时,银保监会也可以对新能源汽车保险的费率进行监管与指导,对保险人提供的数据进行指导或者对保险公司申报的费率予以事前的审批。 [9]115例如美国各州为实现对保险费率的监管,都针对保险费率进行了立法。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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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没有专门针对新能源汽车保险的产品,也没有相应的专门示范条款,无法满足新能源汽车保险人的投保需求。 在新能源汽车的承保问题上,险企应该主动推出车主所真正需要的保险产品。 比如,推出新能源汽车的电池险、电机险,以及配套设施充电桩的保险。 电池作为新能源汽车的关键部件,存在着自燃、老化、短路的问题,加之维修成本的高昂,因此相关的保险产品是车主所迫切需要的。 电池成本高昂,基于成本效益分析,众多保险公司不愿推出电池险。 面对这个问题,保险公司可以提高绝对免赔率,对于超出免赔的部分进行赔偿,以降低其自身成本风险。 作为新兴的新能源汽车保险市场,保险公司可以借鉴国外保险市场新能源汽车保险的实践经验。 例如英国,保险公司通过汽车碰撞试验评估汽车风险,根据实验数据评估汽车发生事故后的理赔金额、承保费用,而且汽车的风险系数越低,保费越低;在日本,随着汽车的贬值,保险公司会根据汽车的使用年限为投保人提供保费优惠等。 [3]21国外发达的保险市场在制定车险费率时,除了考虑汽车的风险系数问题,还会考量驾驶员因素, 将驾驶员的个人信息,例如年龄、驾龄、信用记录等与出险率相联系,建立系统完整的风险评价体系,以求设计出更为准确合理的保险费率。 [15] 国外保险市场的费率设计对于当前我国保险公司设计新能源汽车专属保险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思路,将费率厘定市场化、体系化,对于解决新能源汽车保险产生的保费高、风险系数难以预估等问题有着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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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区块链+保险法治”的保险监管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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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打击保险诈骗行为,营造有序的新能源汽车保险法治环境,可以利用区块链技术,推行区块链技术在保险法治中的应用。 区块链技术可以在被保险人身份识别中发挥作用,利用不可更改的身份证明信息降低保险欺诈风险。 [16] 通过保险数据、汽车数据上链等技术,可以精准定位投保人个人偏好、车辆行驶信息,有效防范被保险人保险诈骗的问题。 将具有“去中心化”、安全开放的区块链新型应用模式应用到保险行业,当保险理赔条件成就时,就可以实现保单的自动理赔。 目前,部分保险公司已经着手推进区块链在车险领域的推广,通过区块链智能合约,将会降低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同时也可以减少公众的用车支出。 区块链与法治的结合,可以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管,实现新能源汽车保险的全流程记录、全链路可信、全节点见证、全方位协作, [17] 整治保险行业乱象,实现全方位的汽车保险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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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区块链技术及其应用均处在一个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中,相关的研究与应用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 [18] 司法部门、保险企业以及汽车企业之间应该加强合作,共同推动区块链技术在保险市场的应用与推广。 通过“区块链+保险法治”的新模式,一方面可以有效解决保险诈骗的法律问题,加强政府部门对于保险市场的监管;另一方面,区块链“去中心化”的特点又可以降低保险企业的运营成本。 在互联网时代,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实现险企、车企的资源共享,促进汽车行业和保险行业的产业融合,推动新能源汽车保险早日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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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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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新能源汽车广阔的市场发展前景,与之配套的保险产品应该满足消费者的多样化保险需求, 增加产品供给,优化保险市场。 通过制定新能源汽车保险专属条款、给予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创新费率厘定和保险区块链等措施,可以解决新能源汽车保险中存在的“高保低赔”、保险诈骗等问题。 随着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汽车保险应为新能源汽车的发展提供支持,保障投保人的保险利益。 在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同时,我国的新能源汽车将不断提高市场占有率,实现我国从汽车大国到汽车强国的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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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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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数据来源:新能源汽车国家大数据联盟《新能源汽车国家监管平台大数据安全监管成果报告》,http://www.sohu.com/a/335562926_658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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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数据来源:汽车之家网站, https://www.autohome.com.cn/4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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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0113 民初1305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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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搜狐网:《买了辆新能源汽车,却被车险坑哭了?》,http://www.sohu.com/a/337133101_119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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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272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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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 闽0203 民初1501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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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数据来源: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http://j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gui/201903/t20190326_32041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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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绿色经济发展理念的深入人心和国家政策的扶持,新能源汽车逐渐受到消费者的广泛青睐,成为汽车行业的新焦点。 然而,针对新能源汽车的相关保险产品却出现了严重的缺位与失配。 套用传统燃油汽车投保体系不但未能涵盖新能源汽车的自有风险,而且在保险实践中引发了保险利益认定争议、超额保险、高保低赔、保险诈骗等系列法律问题。 未来通过制定新能源汽车保险专属条款、给予投保人保险财政补贴以及采取区块链法治新模式等手段,将有助于厘清争议、化解纠纷,进而优化新能源车险市场、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
Abstract
With the concept of green economic development deeply rooted in the hearts of the people and national policy support,new energy vehicles have gradually been widely favored by consumers and become the new focus of the automotive industry. However, related insurance products for new energy vehicles have experienced serious vacancies and mismatches. Applying the traditional fuel vehicle insurance system not only fails to cover the inherent risks of new energy vehicles, but also triggers a series of legal issues such as disputes over insurance benefits, over insurance, high insurance and low compensation, insurance fraud, etc. In the future, the for- mulation of exclusive provisions for new energy automobile insurance, financial subsidies for insurance policyholders, and the adoption of a new model of rule of law on the blockchain, will help clarify disputes, resolve disputes, optimize the new energy auto insurance market, and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new energy automobile indust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