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山东工商学院 工商管理学院, 山东 烟台 264005;
3. 山东工商学院 煤炭经济研究院, 山东 烟台 264005;
4.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宏观经济研究院, 北京 100038
2. School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Shandong Institute of Business and Technology, Yantai, Shandong 264005, China;
3. Coal Economic Research Institute, Shandong Institute of Business and Technology, Yantai, Shandong 264005, China;
4. Macroeconomic Research Institute, 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Beijing 100038, China
当前世界范围内能源革命正在孕育, 能源消费进入缓慢增长期, 新能源发展迅速, 石油、煤炭供应较为宽松, 能源资源国和消费国均面临较为迫切的能源发展转型问题。“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多数为发展中国家/新兴经济体, 部分国家能源贫困问题突出, 激发能源资源互补需求及技术合作潜力, 可为相关国家经济发展提供强大动力。[1]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 能源合作作为“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内容, 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2]中国在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煤炭开采运输以及煤电、水电、核电、风电等能源领域具有技术优势, 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能源贸易及与能源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合作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 加快推进与沿线国家在油气、电力及可再生能源等能源领域的国际合作, 构建海外多元油气供应保障体系, 多层次、多领域转移中国能源技术, 采取符合沿线国家国情的能源合作模式, 构建稳定的能源合作共同体, 能够为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相关国家和地区进行广泛深入的经济交流与合作奠定坚实的基础。当前国内学者对“一带一路”能源合作的研究视角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一是基于地缘政治视角, 研究美国、俄罗斯及印度等大国因素对推进“一带一路”能源合作的影响。杨晨曦分析了美国、俄罗斯等大国因素对“一带一路”倡议的影响, 提出了中国应对策略[3]; 刘建国等从地缘政治角度, 提出了加深“一带一路”能源合作的思路[4]; 王郁提出了中国与美国、俄罗斯等大国加强沟通合作的政策建议[5]。
二是探讨中国与俄罗斯、巴基斯坦、印度、中亚、中东及北非推进“一带一路”能源合作中的法律制度问题与合作路径。任虎提出了完善能源合作法律制度的建议[6],潜旭明分析了中国与中东能源合作中的主要问题[7],朱雄关提出了中国与俄罗斯等国家能源战略合作的主要路径[8],刘明辉等提出中巴能源合作的重点是跨地域节能合作与共同减排[9],王德华认为从能源安全视角看,“一带一路”其实就是石油战略的翻版。[10]
三是“一带一路”倡议以能源资源开发为切入点, 优先推动能源基础项目建设。石泽认为应优先推动能源资源的开发与合作[2]; 刘佳骏主张以能源资源开发为切入点, 深化能源战略合作关系[11]; 刘强等提出优先推动能源基础建设的互联互通, 实现亚太区域能源市场的一体化。[12]
以上国内学者的研究对推进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能源合作有很好的指导意义, 但缺乏对实施“一带一路”能源合作中大型能源企业能源国际合作经验不足、融资成本过高等问题的研究, 故本文拟对此问题及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能源合作实施路径进行探讨。
二、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能源合作现状近年来, 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传统能源与新能源领域开展了多层次的合作, 其中, 油气勘探开发与贸易合作的进展程度较深, 四大进口管道格局基本形成, 已与“一带一路”19个沿线国家完成了50多个油气合作项目, 油气合作取得重要进展; 与沿线国家单个油气项目合作模式正在向区域经贸合作、产业融合的方向转变。2016年, 中国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口原油4.343亿吨, 同比增长11.9%;天然气进口736亿立方米; 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成品油出口0.56亿吨, 同比增长27.9%,尤其对新加坡、印尼及越南等东南亚国家的成品油出口量增加迅速。
中国石油海外业务板块规模不断扩大, 实力不断增强。海外油气合作已拓展到中亚、俄罗斯、非洲、美洲、中东, 在全球成立了三大油气运营中心(美洲油气运营中心、欧洲油气运营中心及亚洲油气运营中心), 建立了西北通道、东北通道、西南通道和海上通道四大油气战略通道。在“一带一路”倡议引导下, 中国正积极实施新能源走出去战略, 新能源领域的海外投资迅速增长。2014年, 龙源电力在加拿大投资的风电项目实现并网发电; 2015年, 中国企业新能源海外投资项目8个, 总额达200亿美元, 其中, 中核集团自主研发的三代核电技术(ACP1000)出口拉美, 总投资128亿美元。2016年, 中国新能源海外投资项目11个, 投资总额达320亿美元, 同比增长60%。
三、“一带一路”能源合作需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 中国能源企业开展国际合作的经验不足, 缺乏国际化的高端人才与国外大型跨国能源巨头埃克森美孚、康菲及道达尔等相比, 中石油、中石化等能源企业开展国际合作的时间较短, 经验不足:一方面, 中国石油勘探、炼化技术以及相关设备在国际市场中的被接受程度较低; 另一方面, 由于管理体制机制等原因, 中国国有大型能源企业在海外投资中协调配合的意识和能力还不够。同时, 由于国际化人才储备不足, 中国能源企业缺乏盘活国际资产, 以及对并购资产进行优化整合和商务运作的操作经验, 精通国际项目运作规则和法律实务的高端人才更是缺乏, 这很大程度上影响中国能源企业对海外能源项目的投资与并购, 以及中国“一带一路”能源合作的深入发展。例如, 中石化作为中国国有大型炼化巨头, 在原油炼化领域其工程技术和设备在国际上均具有较高水平, 但由于上述种种原因, 尽管在国际炼化市场中持续奋斗了20多年, 但目前还没有一套完全使用中国自有技术和设备的石油炼化的示范工程项目。[13]
(二) 中国标准国际化程度不够, 延长了项目开发时间, 加大了项目开发成本“一带一路”沿线大部分国家对设备和施工方面的标准只认可国际标准, 中国制造的设备很多没有经过国际标准的认证, 而这些国家对设备的进口又有强制性要求, 因此, 中国境外项目基本上都需要花费大量人力、财力和物力对标准进行转换, 这极大地影响了项目开发的时间和成本。
(三) 海外能源项目的融资成本高, 加大了中国能源企业的项目开发成本与西方国家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相比, 中国的贷款, 即使是优惠贷款, 在融资条件、利率等方面仍然存在较大差距。中国能源企业海外投资项目的资金大部分是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贷款, 根据政策性银行贷款规定, 中国能源企业无法完全以项目模式进行融资, 需要集团公司全额担保; 由于政治风险保险、法律咨询等费用较高, 造成项目融资成本偏高, 这增加了项目开发成本。例如, 尽管“一带一路”电力国际项目的合作领域已覆盖电力全产业链, 但总体上看, “一带一路”电力国际合作还处于初级阶段, 主要集中在电源项目开发阶段。电源开发项目的投资较大, 建设与运营周期较长, 面临着资金回收难等财务风险。[14]
(四) 中国能源企业高度同质化, 往往采取恶意降价等手段争夺项目, 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海外新能源项目开发, 不仅要面临国外同行的竞争, 中国企业之间还存在过度竞争问题。近年来, 中国企业在资本、技术、管理、人才和成本等方面高度同质化, 经常采取恶意降价等手段争夺项目, 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给中国企业投资与并购海外能源项目带来了负面影响。
(五) 政治、经济、法律以及社会文化风险较高, 投资与并购海外油气等能源项目能否成功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中国石油进口的80%以海运为主, 要通过马六甲海峡, 马六甲海峡已成为主要大国争夺控制权的焦点地区之一, 其一旦发生危机, 必将影响中国石油供应安全。中国能源企业与“一带一路”的中亚、西亚、北非和中东等国家开展能源项目合作, 还面临着政治、经济、法律以及社会文化等诸多风险。
政治风险方面,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体大多具有多元化特点, 国内政局面临着很多不稳定的因素:政权更迭频繁, 政局长期处于动荡状态, 极端宗教势力与恐怖组织此起彼伏。[15]经济风险方面, 能源建设项目具有“投入大、风险大、周期长”的特点, 企业必须考虑能否及时收回海外投资, 获取利润的问题。[16]另外, 能源建设项目还面临着大宗商品价格波动、汇率变动等风险。法律风险方面,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 分属的法律体系众多, 法律制度差异较大, 由于意识形态冲突, 一些国家对国有企业的海外投资, 经常以反补贴、反倾销或反垄断的名义进行审查或处罚。[17]社会文化风险方面,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往往宗教特色各异, 且有诸多文化禁忌。中国企业由于长期处于国内市场环境之中, 缺乏对当地宗教、文化的深入了解, 因此在项目合作中容易产生误解与冲突。[18]
四、深化“一带一路”能源合作的政策建议 (一) 加快培养国际化高端人才, 建立引领国际的中国能源技术标准, 为开展国际能源合作提供经验、智力等支持加快培养国际化高端人才, 为中国企业开展国际能源合作提供高端智力支持。从长期看, 建议尽快在“一带一路”框架内建立涵盖高校、企业和政府的国内外联合人才培养模式, 注重外语交流与跨文化沟通能力的培养, 重点培养熟悉国际惯例的金融、法律及工程技术等方面的高端人才, 重新联接和整合教育资料, 保障人才培养方向与标准符合国际合作的要求。从短期看, 建议由能源局牵头, 大型能源企业集团联合设立培训机构, 开展项目运作规则和法律实务方面的人才培训; 国家有关部门形成协调会商机制, 整合国内各方面资源, 引导企业走共享发展之路。
中国应积极参与和引领能源技术国际标准的制定, 增强中国在国际化标准制定中的地位和作用, 建议国家能源局加强对中国能源技术标准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 设立专项资金给予资金支持和出版发行支持。
(二) 开拓融资途径, 设立合作基金和共享金融平台, 降低国际能源合作项目的融资成本加大海外投资项目融资支持, 利用出口信贷、内保外贷等较低成本的融资方式, 减轻国家的冲销压力, 降低企业海外投融资成本; 在合作基金、共享金融平台担保基础上, 推进项目融资模式的试点, 降低能源合作项目的融资成本; 按照市场原则, 鼓励企业与东道国的能源公司建立全面的战略合作关系, 通过产业合作基金、参股国外能源公司等方式, 提高能源合作项目的金融服务水平, 促进金融与能源产业的深度融合, 发挥亚洲投资银行、金砖国家银行、丝绸之路基金等“一带一路”投融资平台的作用。
(三) 引导企业践行共享发展理念, 避免无序竞争, 整合企业资源形成国际能源合作的优势, 把控并应对好各种风险, 增强企业规避风险能力国内能源企业的同质化竞争会导致国际能源合作秩序混乱, 降低企业的竞争力。在海外新能源项目竞标过程中,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 规范海外项目竞争秩序。建议利用石油、石化、电力以及新能源行业协会, 或者由国家能源局牵头成立国际能源合作的协调机构, 形成能源企业“抱团出海”机制, 这一方面可以利用中国整体能源企业的信息与技术优势, 另一方面还可以充分发挥石油、石化产业链优势, 尤其是电力产业链系统的合作优势。中国应该加快培养出一大批大型跨国企业集团, 利用专业技术优势参与国际竞争, 同时要引导中小能源技术与装备企业“走出去”。
针对“一带一路”国际能源合作中的政治、经济、法律及社会文化风险, 建议在国家层面建立对外投资与合作的风险预警机制, 提升中国能源企业的风险防控能力。能源企业内部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控机制, 通过并购前的风险规避、购买保险及多元化投资等手段分散海外并购风险。为了降低价格波动及地缘政治风险, 建议能源合作中多采取中外企业联合持股方式。
“一带一路”能源合作中需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对同时具有战略意义和商业意义的合作项目, 可以采用“政府搭台、企业唱戏”的模式; 对一般商业性合作项目, 要发挥好企业的市场主体作用, 特别要发挥好民营企业的作用。
(四) 遵循循序渐进、互利共赢的合作理念, 在中国优势领域取得突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发展水平差异很大, 中国需要选择风险相对比较小、相对可控区域开展合作, 取得经验后再稳步推进。建议中国在国际合作投资条件谈判时将突破能源瓶颈问题放在突出地位, 以解决投资对象国的能源贫困问题。中国在煤炭采掘运输、煤电、水电及核电等方面具有世界先进水平, 电力企业“走出去”可以很好地解决当前国内电力产能过剩问题, 实现互利共赢的目标。[19]中亚、东南亚、非洲以及南美等地区的沿线国家电力供应较为缺乏, 其中, 巴基斯坦煤炭资源丰富, 油气资源相对匮乏, 电力供需缺口高达40%;三分之一的非洲人口缺少电力照明, 这些发展中国家是煤电领域合作前景最好的国家; 波兰、马其顿等煤炭资源丰富的欧洲国家, 适合在高端煤电、特高压输电及核电等领域实现合作。建议在“一带一路”计划下大规模输出先进煤炭采掘运输、煤电及水力发电技术, 与东道国实现双赢。
(五) 优先在关键性节点国家, 取得能源合作项目的突破基于国别约束、地缘政治等因素的考虑, 建议首先从关键性节点国家入手, 以点带线、以线带面更好地实现“一带一路”战略目标。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资源条件、能源规划和市场需求看, 中国与巴基斯坦在水电领域, 与白俄罗斯等中亚国家在风电、核电领域, 与安哥拉、苏丹、埃及、埃塞俄比亚等非洲国家在水电、风电、光伏发电及特高压输电领域, 与沙特、伊朗、阿联酋、埃及等中东国家在核电、水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领域有广阔的合作空间。
(六) 根据各自国家的特点, 采取适合其国情的能源合作模式对于波兰等电力基础较好, 能源政策稳定的国家, 可以采取“合资开发”的模式, 在高端煤电发电技术方面进行合作; 对于马其顿等能源行业发达、市场潜力较大的国家, 可以采取“股权并购”的模式进行合作; 对于俄罗斯等资源丰富、电力市场潜力小的国家, 可以采取“购买产能”的模式进行合作; 美国页岩油气产量的提升, 加剧了全球石油市场的竞争, 中国与沙特、伊朗及伊拉克等中东主要石油输出国的油气工程建设、原油炼化等技术领域合作空间将进一步拓宽。沙特阿拉伯油气资源丰富, 但核能、太阳能等技术缺乏, 其制定的“2030愿景”提出要大力推动新能源工业发展[20],因此, 在新能源领域, 中国与沙特可采取“工程换资源”的模式开展太阳能、核能等新能源领域合作, 建议由外交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能源局等部门牵头, 积极与沙特政府磋商, 签署战略框架, 对接合作协议, 然后联合相关机构共同制定双边能源合作方案; 对于伊朗等电力基础设施薄弱的国家, 可以采取EPC模式, 开展风能、太阳能及生物质能等项目合作, 还可以在油气项目工程建设、油气工程技术服务及支持冶金行业发展的炼焦煤开采等领域进行合作[21]; 对于柬埔寨等电力供应缺乏, 油气、水力发电资源尚未大规模开发的国家, 可以采取“风险勘探”的模式, 开展油气及水力发电等领域的合作, 同时加强煤电技术领域的合作。
(七) 尽快启动一批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推进电网和油气管网的互联互通, 形成共同能源市场推进“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中的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合作, 实现“中国—东盟电网”互联互通, 进一步推动东北亚电网互联, 以及与尼泊尔、巴基斯坦、哈萨克斯坦等国电网互联。与蒙古国合作建设坑口火电厂, 在其东南部地区建立大型太阳能发电及风电基地, 建议进一步加强煤电、可再生能源发电等领域的合作。中亚五国油气及可再生能源资源储量丰富, 但可再生开发利用率极低, 电力基础设施落后, 建议进一步加强与中亚五国在水电及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新能源技术服务领域的深度合作, 建设更多新能源示范项目, 实现跨区域电力互联互通。哈萨克斯坦、土库曼斯坦等中亚国家油气出口多元化是其国家战略, 建议加快环里海油气管道、中亚天然气D线工程建设, 使中亚国家的油气资源拓展到东北亚、南亚等国家, 推动中俄天然气管道西线工程建设; 考虑中印两国地缘政治问题, 建议优先推动中巴经济走廊项目建设, 适时推进中巴油气管道建设, 开辟新的能源进口通道。
五、“一带一路”能源合作的前景展望能源国际合作作为“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内容, 尽管在中国企业中存在国际合作经验不足等问题, 但总体上看, “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将为中国深化能源国际化合作创造新的机遇。通过适时建设相关国际能源合作项目, 一方面, 可以为中国煤电、油气、炼化等能源企业创造新的市场空间, 同时, 也可提升沿线国家能源产业的工业化水平; 另一方面, 能够为沿线国家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济持续发展。只要选择正确的能源国际合作策略, 就能够与沿线相关国家形成互利共赢、合作发展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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