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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 Vol. 35 Issue (5): 53-58  DOI:10.13216/j.cnki.upcjess.2019.05.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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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明泽, 杨常雨. 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的再思考[J].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 35(5): 53-58. DOI: 10.13216/j.cnki.upcjess.2019.05.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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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 Mingze, YANG Changyu. Rethinking on Information Management of Criminal Property[J]. Journal of China University of Petroleum (Edition of Social Science), 2019, 35(5): 53-58. DOI: 10.13216/j.cnki.upcjess.2019.05.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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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重庆市法学会(社科联委托)项目(2016FXZX09);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大课题(CQJY2018A01)

作者简介

孙明泽(1988—), 男, 山东阳谷人,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

文章历史

收稿日期:2018-10-17
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的再思考
孙明泽1, 杨常雨2     
1.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 重庆 401120;
2.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重庆 401520
摘要: 刑事涉案财物的信息化管理是我国涉案财物管理发展中的重要环节, 对案件日益增多的大环境下刑事涉案财物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刑事涉案财物的信息化管理在试点过程中取得了显著成就, 但仍存在需要改进的地方:对试点地区已获得经验吸收不强, 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中各机关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存在矛盾, 本机关系统内部上下级关系、本部门内部上下级关系问题亟须解决。在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建设过程中, 应当吸取试点地区的先进经验, 科学建立刑事涉案财物信息管理平台, 正确处理上下级机关以及上下级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 刑事涉案财物    信息化管理    信息共享    内部协调    
Rethinking on Information Management of Criminal Property
SUN Mingze1, YANG Changyu2     
1. School of Law,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s and Law, Chongqing 401120;
2.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Hechuan District, Chongqing 401520
Abstract: Information management of criminal property is an important link in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property management. I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the management of property involved in criminal cases under the environment of increasing cases. At present, China's criminal property information management has made remarkable achievements in the pilot process, but there is still room for improvement. Less experience has been gained in the pilot areas. There are contradictions in the construction of information sharing platform for various organs in the information management of criminal property involved. It is urgent to solve the problems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uperiors and subordinates within the system of this organ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uperiors and subordinates within this department. In the process of information management of property involved in criminal cases, we should draw on the advanced experience of pilot areas. Establish a criminal property information management platform, correctly handl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higher and lower organs and staff.
Key words: criminal property    information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haring    internal coordination    

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平台的构建是我国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努力方向, 对于实现刑事诉讼的高效率具有重要意义。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订时对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首次作出规定, 对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平台的构建提出了急迫的要求。对此, 我们应当在之前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优化改良, 吸取试点工作中的有益经验, 避免前期工作中已出现的失误, 建立起全国统一、层级分明的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平台。我国刑事涉案财物的信息化管理不仅需要技术层面的完善, 还应当在司法层面进行构建, 特别是对不同机关在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中的关系进行深入研究。笔者曾就“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进行研究, 提出了对管理人员的岗前培训、刑事涉案财物的专门化管理及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需要遵循技术规范等观点。[1]但是通过对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的进一步思考, 并且我们在研究过程中经过多次探讨,认为还需要从公检法三机关及各自内部机构在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中的关系入手进行深入研究, 为刑事涉案财物的信息化管理提供建议。

一、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现状分析

当前, 刑事涉案财物的信息化管理的作用正日渐凸显, 计算机技术以及大数据的不断发展, 也使得刑事涉案财物的信息化管理紧跟时代发展的形势。我国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在一些地区已经进行了试点, 并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与传统刑事涉案财物管理方式相比, 刑事涉案财物的信息化管理具有明显的先进之处。目前刑事涉案财物管理的现状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也具有明显的不足之处。

(一) 试点地区已取得显著成效

我国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已经取得显著成效。在四川、江苏、河北等省份的部分地区已经开始了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的试点, 并且取得了明显成效。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 提出建立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平台的要求。其中第5条对信息化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要求各机关相互之间应当探索建立跨部门的信息化管理平台, 实现各部门对刑事涉案财物管理方面的无缝衔接, 确保刑事涉案财物的妥善保管, 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四川省部分地区自2015年开始进行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的改革, 四川省政法委进行了充分调研后, 决定在成都市中院、成都市温江区、凉山州冕宁县进行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的试点工作。[2]从试点地区的运行状况来看, 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

① 该条规定:“探索建立跨部门的地方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 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将财物清单及时录入信息平台, 实现信息共享, 确保涉案财物管理规范、移送顺畅、处置及时。”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已经形成了相对成熟的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体系: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后, 首先将涉案财物信息输入公安机关办案系统, 再根据案件的性质将该信息输入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平台。特别是“1+3”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平台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其中, “‘1’是指依托全省政法专网平台建立中转媒介, ‘3’是指在公检法三家的各自办案系统内增设涉案财物管理模块, 最终通过政法专网平台实现数据交换。”[3]四川省部分地区作为中国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改革的试点地区, 反映了我国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急需解决的问题, 同时也为我国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建设提出了挑战。此外, 江苏省如皋市也进行了涉案财物的信息化管理改革, 对于所有涉案财物, 公安司法机关进行统一编码, 使用二维码、扫描枪等进行专门化管理。[4]河北省临城县也进行了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的尝试, 利用二维码技术进行涉案财物的管理, 实现电子检索、智能录入案件信息, 并能够对信息进行统计分析, 及时进行预警。多项功能齐头并进, 提高了效率, 取得了明显的成效。[5]可见我国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制度的建设已经在司法实践中扎根。在刑事涉案财物管理平台的建设方面需要将试点经验进行推广, 同时, 各地也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将试点地区的经验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相结合, 确保刑事涉案财物的信息化管理符合本地区的发展状况。在条件成熟之后, 国家立法机关应当就刑事涉案财物管理制度制定相关规范, 保障全国刑事涉案财物管理的集中、统一, 实现各地刑事涉案财物管理的无缝衔接。

(二) 存在的不足之处 1. 试点地区经验的推广不足

虽然目前试点地区的工作顺利进行, 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 对试点地区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的先进经验推广还不足, 特别是对现代信息技术在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中的应用推广不够。就目前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的试点情况来看, 该问题还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 并且在试点地区也需要进行广泛试点, 发现刑事涉案财物管理(包括信息化管理和集中化管理)中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为今后刑事涉案财物管理制度的建立做好铺垫, 同时也不断丰富刑事涉案财物管理的研究。因此, 目前关于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的试点与研究还需要深入, 现有的改革成果也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 并不能完全适用于刑事涉案财物的信息化管理, 还有进行推广与研究的空间。

2. 公检法在信息共享中的限制

刑事诉讼的特殊性决定了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共享中存在问题。由于刑事涉案财物的类型多种多样, 有的是常规财物, 能够随案件诉讼程序的进展而移送相关部门, 但也有些财物不宜在各部门之间进行多次移转, 如一些珍贵物品, 在移送的过程中很可能出现破损, 将会影响案件的进展, 或者一些体积比较小的物品, 在移送的过程中, 很可能出现遗失的情形。同时, 有些涉及财物的刑事案件需要经过公检法三机关的审查才能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所涉财物如何处理, 在此过程中涉及三机关对刑事涉案财物信息的共享。但是, 并非所有的案件都需要经过三机关的处理, 因此, 还需要对刑事涉案财物的信息共享进行限制。这些都是公检法三机关需要解决的问题。

3. 刑事涉案财物管理机关内部关系不明确

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是整个刑事司法系统内部需要协调的问题, 不仅涉及公检法三大机关之间的关系, 还涉及每一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的复杂关系, 这些都是建设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平台需要解决的问题。公安机关是典型的行政机关, 内部实行领导负责制,下级公安机关要服从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在刑事涉案财物的信息化管理中极易出现干预管理的行为, 这就需要正确处理公安机关内部在刑事涉案财物管理方面的关系。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 在刑事涉案财物管理过程中如何保障法律监督权的正确行使非常重要。人民法院内部虽然不存在典型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但是, 在刑事涉案财物信息的共享方面是否应当限制, 如何进行限制, 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二、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试点地区经验及改良空间

四川省成都市中院、成都市温江区以及凉山州冕宁县是试点工作非常成功的地方, 对今后全国其他地方进行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平台的构建具有重大的借鉴价值, 能够为我国构建全国集中统一的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平台提供实践经验。

(一) 试点经验 1. 侦查机关负责将信息录入系统

侦查机关及时将包括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在内的办案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在成都市温江区, 所有刑事涉案财物的信息都会及时上传管理系统, 并通过网络进行集中管理。涉案财物管理信息平台的构建是在原有管理平台基础上进行的改进, 在“1+3”模式下, 四川省政法委在公检法现有的办案系统基础上增加了涉案财物管理的系统。办案人员将涉案财物信息录入系统后, 各机关可以根据权度调取相关信息。公安机关作为最先接触刑事案件的机关, 及时录入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对之后的起诉、审判和执行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 侦查阶段刑事涉案财物的形态、数量等信息比较清晰, 此时将信息及时录入涉案财物管理系统, 避免了后续环节因涉案财物丢失造成的不便; 另一方面, 侦查机关将涉案财物信息及时录入涉案财物管理系统, 能够使各机关及时了解案件的涉案财物信息, 提高办理案件的效率。但是, 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并非所有由公安机关负责的案件都是刑事案件, 更多的案件都是一般违法案件, 并不涉及犯罪。这就需要在设计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平台时就应考虑如何将此类涉案财物信息进行筛选, 避免进入检察院、法院的视野。

2. 建立跨部门、跨地域的刑事涉案财物信息管理平台

四川省的试点工作最重要的是建立了刑事涉案财物跨部门、跨地域信息管理平台, 平台为不同部门之间处理刑事涉案财物问题提供了便利, 避免了各部门之间交接时移送刑事涉案财物的不便。在一些文物类犯罪案件中, 由于文物的易损坏性以及文物的珍贵性, 在涉案财物的移转过程中, 最好的办法就是仅对涉案财物所在诉讼阶段的负责机关进行及时变更, 但不转移涉案财物。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平台的构建实现了不同部门之间在进行程序交接时只进行形式上的主体变更, 而不对涉案财物进行移转。同时, 该系统的建立也实现了不同地域的部门对刑事涉案财物的管理, 对不在本地的刑事涉案财物进行查询时, 避免了费时耗力地亲自去所在地查询,提高了刑事诉讼的效率, 节约了办案成本。跨地域与跨部门的刑事涉案财物管理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开始发挥作用, 有的地区甚至出现了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保管刑事涉案财物, 体现出了降低政府财政负担、保障司法队伍廉洁、统一涉案财物的保管制度与标准等优势。[6]因此也有学者提出刑事涉案财物的管理应当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 “统一管理”应当包括统一的管理场所、统一的信息平台和统一的经费人员三个方面。其中统一的信息平台就是“将涉案财物在进入管理中心时录入的各项信息公布于一个信息平台之上, 各办案部门在各环节均可自助查询相关信息。”[7]刑事涉案财物的信息化管理需要各部门之间建立跨地域、跨部门的管理平台, 解决涉案财物移交产生的问题, 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

(二) 进一步改良的空间

四川等地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建设也存在进一步改良的空间。对刑事涉案财物进行信息化管理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 但在该信息平台具体构建的措施上还存在改进的空间。在构建跨部门的刑事涉案财物信息管理平台时, 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将查处的涉案财物信息录入信息管理平台之后,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何时有权力查询, 该问题并没有引起关注。由于公安机关的职权范围比较广, 普通违法犯罪案件中也可能出现涉案财物, 但是, 在案件的处理前期并不能确认某些案件是普通违法行为还是刑事犯罪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将涉案财物信息暴露于公诉机关和人民法院。法官审前接触刑事涉案财物信息是否合适,如果法官审前接触刑事涉案财物信息, 是否会影响其对案件的裁决。此外, 上下级之间的公安司法机关对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如何共享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本机关与其他公安司法机关的上下级机关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也没有予以明确。如某区公安机关与该区所在地级市的人民检察院该如何共享刑事涉案财物信息, 是否必须要通过本机关的上下级机关进行沟通,这也是司法实践中将面临的问题。

三、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

刑事涉案财物信息的共享涉及公检法三家机关, 其中, 公安机关最先接触案件信息, 因此, 刑事涉案财物信息的共享首先应当从侦查机关开始。但是, 如上文所述, 侦查机关受理的涉财案件并非都是刑事犯罪案件, 如何对涉财案件进行区分,将有效涉案财物信息过滤到人民检察院, 同时, 法官在审前能否接触涉案财物信息、如何接触、是否对案件解决造成影响,这都需要探讨。正如有的学者提出, 刑事涉案财物保管与处置存在混乱现象, 涉案财物在不同机关之间往返流转导致涉案财物本身状态受到影响, 影响了案件的办理效果。同时“部门本位主义”的观念也使得三机关各自从有利于自身的角度处理涉案财物, 导致刑事涉案财物的管理存在混乱的现象。[8]刑事涉案财物管理既需要处理不同机关之间涉案财物信息的分流问题,也需要处理不同机关之间涉案财物信息的共享机制建设问题。

(一) 对不同机关处理的涉案财物信息进行分流

对不同机关处理的涉案财物的信息进行分流包括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前涉案财物信息的分流和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前涉案财物信息的分流。

1. 公安机关移送前的信息分流

案件分流是不同机关在不同阶段处理案件的方式, 对提高诉讼效率, 确保案件的及时解决具有重要意义。在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中, 同样需要对案件进行分流, 目的是对涉案财物主体的权利进行保护。在构建信息化管理平台时, 应当进行技术上的设置, 在侦查机关将案件的财物信息录入管理平台后, 其他机关不能共享所有的涉案财物信息。对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前的涉案财物信息进行分流,只有在侦查机关侦查终结, 认为案件属于刑事犯罪案件, 有必要移送人民检察院时, 才可以将刑事涉案财物的信息向人民检察院共享。

2.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的信息分流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需要对涉案财物信息进行分流管理。人民法院作为刑事案件的审判机关, 只有真正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才有机会进入审判程序, 因此, 在检察院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之前, 需要将不符合审判条件的案件排除, 相应地,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涉案财产信息也就没必要共享于法院。在人民检察院对涉财案件提起公诉时, 应当对涉案财物信息进行分流, 需要向法院移送的应当移送法院, 没有必要向法院移送的信息则不用移送。但并不是所有的涉案财物信息都不能向法院移送, 对没有达到起诉标准, 但是涉案财物信息对法院审理其他案件具有重要价值的, 法院可以通过法定程序经检察院同意后获得涉案财物信息。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之前对涉财案件进行分流, 既能够减轻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负担, 保证人民法院集中精力办理其他案件,也能够避免涉案财物移转过程中出现的失误以及涉案财物信息的泄漏, 实现刑事涉案财物信息的规范化管理。

正如有的学者所言, 建立跨部门的涉案财物集中管理有利于“解决涉案财物移送问题, 使诉讼中公、检、法之间的涉案财物移送成为程序问题, 管理权转移但实物不转移”。[9]同时,由于财产保管具有风险性,有的学者提出对涉案财物的处置不能仅仅存在一种方式,应当采取其他方式,有效保全涉案财物的价值。[10]对此,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法治状况下,还没有达到对涉案财物进行多元化处理的时机,我国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理还应当在信息化处理与集中化处理方面努力,待时机成熟再讨论涉案财物的增值与保值。

(二) 实现各机关之间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共享的衔接

多机关合作处理案件使得刑事涉案财物的信息化管理具有必要性, 各机关对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共享的衔接, 最主要的是各机关对其他机关信息的开放问题。关于共享的节点问题, 即侦查机关什么时间向公诉机关共享涉案财物信息, 公诉机关什么时间向审判机关共享涉案财物信息。笔者认为, 此处的节点应当为本机关案件处理完毕之后认为符合向下一机关移送时。在每一机关完成本部门工作, 需要将案件移送下一机关时, 会办理刑事涉案财物的移交手续, 在这种情况下即时开通下一部门对刑事涉案财物信息的共享权利。有的学者可能提出,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共享信息时, 系统将由谁开通的问题, 笔者认为, 对于共享信息的系统开通问题没必要担心, 在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交接信息、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交接信息时可以通过系统自动进行开通。比如, 侦查机关在向人民检察院移交案件之后, 需要在网上确认案件已经移交, 确认之后, 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将自动向检察机关开放。

四、协调机关内部关系, 保障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有序进行

在刑事涉案财物的信息化管理中, 应当正确协调处理公安司法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的关系, 上级机关不能通过不当手段违法干预刑事涉案财物信息的管理, 更不能违法处理刑事涉案财物。

(一) 公安机关内部关系的协调

在公安机关出台的《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中, 对公安机关内部管理刑事涉案财物进行了规定, 其中第8条规定了不同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 又在第四章规定了对刑事涉案财物管理的监督, 明确了定期对刑事涉案财物进行核查, 将刑事涉案财物的管理纳入考核机制等措施。在公安机关内部, 不同部门之间的分工应当明确, 不承担刑事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部门不得干预刑事涉案财物的管理, 也不得参与刑事涉案财物信息管理平台的运行。同时, 管理平台的部门, 应当对其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避免出现玩忽职守的情形, 杜绝之前对刑事涉案财物管理的不当现象。此外, 在公安机关内部不同级别的机关之间, 上级公安机关有权介入下级公安机关对刑事涉案财物的管理, 但是应当履行严格的手续, 由相关负责人签字, 由领导负责。这主要是基于行政机关的性质, 上下级公安机关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下级机关应当服从上级的领导。但是, 对于上级机关负责人违反法律规定干预刑事涉案财物管理以及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平台建设的, 下级机关应当向上级有权机关反映, 由有权机关处理。

① 该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完善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建立办案部门与保管部门、办案人员与保管人员相互制约制度。”

(二) 人民检察院内部关系的协调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为国家司法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 因此, 检察院系统对刑事涉案财物信息管理与公安机关存在差异。人民检察院内部应当由专门机关负责刑事涉案财物的管理以及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平台的运行, 其他部门不得干预。通常情况下, 人民检察院内部应当由公诉部门负责刑事涉案财物的管理, 因此, 刑事涉案财物的信息化管理平台也应当由公诉部门负责运行。一方面可以保障公诉部门起诉的便捷, 另一方面, 在符合起诉标准时, 与人民法院的对接也能够更加顺畅。起诉的便捷性是刑事诉讼效率在公诉环节的体现,是检察机关快速实现刑事追诉的重要体现。刑事涉案财物管理问题在刑事诉讼中处于重要地位,特别是在采取传统方式进行管理的状态下,耗时费力是管理的典型特征。采取信息化管理可以为检察机关节省很多时间和精力,既方便了公诉人员提起公诉,也提高了刑事公诉的效率。同时,案件提起公诉之后,检察工作与人民法院审判之间的衔接也是需要关注的问题,刑事涉案财物的信息化管理不需要再转移刑事涉案财物,只需要在系统中进行交接,减少了检法工作不必要的麻烦,使得衔接更加顺畅。传统刑事涉案财物的管理存在各机关之间衔接不畅的问题,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之间就涉案财物的转移问题也存在很多问题,二者之间如何实现有效衔接是司法实务工作者头疼的问题,也是亟待立法者需要解决的问题。此外, 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 在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建设以及刑事涉案财物的管理方面, 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刑事涉案财物的管理具有指导权力, 但是不得强迫下级检察院按照上级检察院的意见行事, 下级检察院应当保持相对独立性。如果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 对一些重大案件, 本级人民检察院有必要了解刑事涉案财物的信息状况的, 那么有权向下级检察院了解, 必要的时候有权指导。

(三) 人民法院内部关系的协调

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司法机关, 在刑事涉案财物的信息化管理过程中, 人民法院内部关系的协调与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存在差异。在同一人民法院内部, 刑事涉案财物的管理以及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平台的建设应当由执行局负责, 但是, 在检察院向人民法院交接刑事涉案财物信息时, 除检察院需要将刑事涉案财物信息交审判庭之外, 法院执行局也应当将收到的刑事涉案财物信息以书面形式交审判庭一份, 这样做的目的是保障法院审判时的便利。由执行局管理刑事涉案财物以及负责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平台的运行, 可以保障法院作出判决之后对被告人财产的执行:如果属于合法财产, 则予以退回; 如果属于违法财产, 则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由执行局处理。从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看, 上级人民法院无权干预下级人民法院刑事涉案财物的管理以及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平台的运行。作为国家司法机关, 上级人民法院不得干预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 这是实现公正审判权的需要, 也是保障人民法院独立性的体现。但是, 在上级人民法院提审, 或者案件进入上诉或审判监督程序之后, 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刑事涉案财物信息与上级法院分享, 相应的交接程序应当参照检察院审查起诉移送刑事涉案财物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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