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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侯志强(1993—),男,河南南阳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环境法。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5595(2023)04-0086-06

DOI:10.13216/j.cnki.upcjess.2023.04.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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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contents

    摘要

    环境法典绿色低碳发展编尚未完全实现规范意义上的解构与功能主义视域下的建构,亟需扩展新的研究空间、深入挖掘基本理论。基于环境问题的迫切性、环境法典的变革性、绿色低碳发展立法的体系化需求,应当把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规范纳入环境法典之中,并单独作为一编存在。在法律定位上,绿色低碳发展编应定位为可持续发展促进法,与污染控制编、自然生态编实现功能上的互补,共同作用于整个生态系统。按照适度法典化的要求,遵循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方法与思路,绿色低碳发展编应确立“一般规定—社会生产全流程—重点领域—国际合作和气候变化应对”的逻辑主线和制度安排,以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能源消纳监管等作为创新制度。

    Abstract

    The Green Low Carbon Development Edition of the Environmental Code has not yet fully realized the deconstruction in the normative sense and the construction in the perspective of functionalism,so it is urgent to expand new research space and dig deeply into the basic theory. Due to the urgency of environmental problems,the revolutionary nature of the environmental code,and the systematic demand for green and low-carbon development legislation,the legal norms of green and low-carbon development should be included in the environmental code and exist as a separate part. In terms of legal positioning,the green low-carbon development section should be positioned as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promotion law,complement the pollution control section and the natural ecology section in terms of functions,and work together on the entire ecosystem.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appropriate codification,and following the methods and ideas of sustainable economic development,the compilation of green and low-carbon development should establish the logic main line and system design of " general provisions-the whole process of social production-key areas-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nd climate change response" and take the total amount and intensity control of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energy consumption supervision,etc. as innovative systems.

  • 一、 问题的提出

  • 2021 年 4 月 21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立法计划,提出将启动包括环境法典在内的行政立法领域的法典编纂工作,环境法典编纂迈入实质化阶段。由此,对于环境法典的研究也逐步成为显学,有关环境法典编纂原因、立法体系、立法模式等的研究蓬勃兴起。尤为值得关注的是,在关于环境法典编纂的研究中,学者们提出了《生态环境法典(专家建议稿)》,其中特别安排了绿色低碳发展编,作为与污染控制编、自然生态保护编并列的一部分而存在。 [1]16,[2]绿色低碳发展编的提出意义非凡,其之于环境法典“毫不亚于人格权独立成编对于民法典和中国法治的独特贡献” [3]。当前,关于环境法典绿色低碳发展编的理论研究,呈现出以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价值预设、以涉循环经济的法律规范的体系化为编纂逻辑的特征,体现了环境法典绿色低碳发展编研究的系统化和整体论,对于环境法典的整体建构具有重大意义。然而,由整体论所架构的各要素不分的法治观,忽视了绿色低碳发展所固有的基本属性,导致绿色低碳发展的规范内涵尚未得到厘清,绿色低碳发展编的构筑根基存在一定的不稳定性。基于此,本文尝试循着还原论的进路,从绿色低碳发展编编纂的内外逻辑出发,回归至绿色低碳发展的规范含义本质上来,建构起绿色低碳发展编的基本范畴,以期为绿色低碳发展编的生成提供理论支撑。

  • 二、 环境法典绿色低碳发展编编纂的时代需求

  • 把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规范纳入环境法典之中有着强烈的时代需求,“国内国际双循环” “碳达峰碳中和”的战略布局、环境法典的变革性、绿色低碳发展立法的体系化整合等,都亟需绿色低碳发展法律制度的跟进。

  • (一) 环境问题的迫切性

  • 环境问题因污染而起,环境法因污染防治规制而生。随着社会的发展,环境问题亦层出不穷,环境问题在现有的科学知识与规范架构中尚不能得到合理应对,亟需我们作出顺应时代的回应。当前,全球面临的最大环境问题是气候变暖,这一主要由温室气体排放带来的后果考验着各国的应对能力,而实现碳减排为各个国家所重视。为做好这项事业,我国亦提出了“双碳”目标,并指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要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 [4] 面对这一重任,作为生态文明建设重要制度支撑的环境法,应当为低碳发展做好制度设计。低碳发展的本质在于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可持续发展观在新时代具化的产物,是从防治污染以实现人体健康、到保护生态以维护自然环境这一可持续发展逻辑主线在社会方面的体现,是国家、社会必须积极协同解决的问题。经济结构的优化与人民生活质量的提升对经济发展提出了新要求。面对资源、生态和环境的压力,中国必须走绿色发展之路、低碳发展之路,而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道路必须通过法治保障来实现。 [5]以相应的低碳制度设计应对绿色发展问题成为必然选择,环境法治亦成为实现绿色低碳发展的必要路径。

  • (二) 环境法典的变革性

  • 法典化并不仅仅是对既有成果的固化和秩序的维护,其还发挥着引领社会革新的功能。以引领社会关系变革为主要功能,是法典化所具备的最大优势。 [6]现代意义上的法典化在于清除不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旧法,创建一种与社会变革相适应的新的法律制度。 [7]换言之,社会变革性构成了法典的基本品性。通过环境法法典化过程,可以引领社会发展思潮,推动转型时期中国发展方式、社会结构等的升级换代。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体制改革进入攻坚期,如何稳定发挥体系效益而又充分适应社会变革进程,已成为环境法典编纂的重大挑战。 [8] 绿色低碳发展正好能够担当起生态文明社会建设的重任。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是“十四五” 时期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而且新征程中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更要求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全面绿色转型,这就表明了绿色低碳发展在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中处于中心地位。与污染控制和生态保护相比,绿色低碳发展充分反映着社会经济结构和人与自然的深层关系,是环境法中对生产方式予以回应的最优路径。绿色低碳发展为环境法提供了新的问题场域、构成要素、功能革新与运作重塑。 [9]91 同时,绿色低碳发展是多重利益调和的最佳观测器,满足了环境法典对社会关系进行变革这一基本要义的需求。

  • (三) 绿色低碳发展立法的体系化

  • 从基本内涵来看,我国已经制定了大量涉及绿色低碳发展的法律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以下简称《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约能源法》)等,这些规范在促进资源高效利用、经济绿色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这些规范存在内容滞后、操作性不强、规定之间不协调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其实施成效。现行法律体系及其制度设计呈现出与绿色低碳发展要求明显不相适应的格局,突出地表现为:当前的低碳发展主要由政策推动,低碳领域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基本空白; 各部门法尚未将低碳纳入其调整范围。 [10] 在生态文明建设的大背景下以及“双碳”战略推进的新征程中,现有的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规范越来越难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清洁生产、循环利用等方面的法律分别对各自的领域作出有限的规制,而忽略了调整对象之间的关联性,导致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的制度没有形成整体合力。繁复的环境法导致法律文本庞杂、调整事项重叠、法律条文雷同,滋生大量 “无甚用处”的法律,如《循环经济促进法》显得不温不火、《清洁生产促进法》被束之高阁,环境法的整体效力被削弱。 [11] 因此,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综合性的法律规范,以对绿色低碳发展作出体系化的安排。

  • 三、 环境法典绿色低碳发展编的功能定位

  • 作为法典,必须保证所属法律规范之间的逻辑自洽与功能协同,这不仅是法典体系化的整体要求,也是法典各组成部分确定边界与空间向度的基本要旨。作为环境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绿色低碳发展编的功能定位需要得到明确。

  • (一) 绿色低碳发展的内涵

  • 绿色低碳发展是新发展理念之一,其内涵可从相关文件和文献中知晓大概。 2021 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规定:“全方位全过程推行绿色规划、绿色设计、绿色投资、绿色建设、绿色生产、绿色流通、绿色生活、绿色消费······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这为我们理解绿色低碳发展的内涵提供了根本依据。从广义上说,绿色低碳发展涵盖了循环发展和低碳发展的基本内涵,可以看作是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简单形象的代名词。 [12]故环境法典绿色低碳发展编就是有关“绿色低碳发展” 规范的集合。所谓绿色低碳发展,是指以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为基础,通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达到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制止浪费的目的,从而实现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 [9]91 由此观之,清洁生产、循环利用等不再作为立法目的,而是作为一种服务于绿色低碳发展的手段而存在。与此同时,清洁生产、循环利用等又属于清洁生产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核心范畴。照此逻辑,绿色低碳发展编可以理解为,是对已有相关法律规范整合形成的制度体系,这也就明确了绿色低碳发展的内涵。

  • (二) 绿色低碳发展编对所涉法律的整合

  • 我国有关绿色低碳发展的法律数量众多,这些法律构成了绿色低碳发展编的制度基础,那么这些法律规范是否都需要被纳入绿色低碳发展编呢? 从理论上来说,这取决于该编的立法目的,即实现绿色低碳发展。从语义上来说,“绿色低碳发展”的目的由两部分构成,其中心话语是“绿色”发展,“低碳” 发展作为辅助语而被强调,二者既有交叉,又相对独立,但总体上是后者服务于前者。从环境法典的基本目的来看,绿色低碳发展契合了国家“双碳”战略目标,是低碳时代的话语呈现和愿景表达,而且法典化的法律规范具有动态包容性,这就要求绿色低碳发展规范得到最大程度上的落实。通过法典化形式固定下来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构成了绿色发展理念落实的“硬约束”和“强抓手”,为绿色发展理念作用的发挥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13] 基于此,当前有助于绿色发展或者低碳发展的法律规范都应当被纳入进来。从数量上来看,我国有关绿色低碳发展的法律规范已经大幅增加,形成了“点” “线” “面” 相交织的格局。例如,已经制定了有利于减缓气候变化的能源立法与环境立法,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节约能源法》,对发展可再生能源等清洁能源和降低温室气体排放具有突出贡献。 [14]此外,还有一些法律规范中存在着涉及绿色低碳发展的内容,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六章“绿色发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中关于“绿色低碳生活”的规定,都应当是绿色低碳发展编重点考量的内容。

  • 关于绿色低碳发展编的具体取舍标准,从适用对象上看,绿色低碳发展编所要实现的是“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其已经突破了环境要素的“个体”的可持续; 从作用领域来看,绿色低碳发展编涉及资源能源等的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已经超越了生产流程单一环节的规制范畴。由此,绿色低碳发展编应当是有关资源能源综合利用、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绿色低碳发展编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的绿色发展观为指引,以促进低碳发展、减污降碳为目标,着重以资源能源的节约利用、清洁生产、循环利用与综合利用为规制对象,将现行的能源立法和清洁生产、循环利用、综合利用立法进行优化整合,形成类型化、体系性保护制度。 [1]16 由此就明确了绿色低碳发展编的基本规范构成,即以《循环经济促进法》 《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等为核心支撑,以其他法律规范中有关促进绿色发展的规定为补充的布局。绿色低碳发展编的目的在于促进绿色发展,那么作出的制度安排必定是经过筛选而与立法目的高度关联的,且清洁生产、循环经济促进、节约能源等法律制度亦有促进之意,因此可把绿色低碳发展编定位为经济可持续发展促进法,以凸显其“促进型法律”的功能。

  • (三) 绿色低碳发展编与其他各编的关系

  • 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规范的体系化整合,仅仅解决了绿色低碳发展编的内部功能问题,而要发挥整体作用,还需要明确其与环境法典中其他各编的关系。作为法典的分编,绿色低碳发展编与总则编和责任编的关系无需多言。探讨绿色低碳发展编与其他分编的关系,主要就是分析其与污染控制编和自然生态保护编的关系,而这两编之间又存在着紧密的关系,故可以把三者放在一起讨论。

  • 从基本目的来看,污染控制编、自然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分别从促进人体健康可持续发展、自然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社会生产可持续发展的角度予以规范,保证了环境保护对象中的“人” “自然”和“社会”的有机统一,实现了各编之间理念的相互配合。可持续发展是生态、经济、社会三个系统的综合发展,其中生态持续是基础,经济持续是条件,社会持续才是目的。 [15] 污染控制编的立法目的是防治环境污染,以减轻对公众健康的危害、减小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自然生态保护编的立法目的在于通过保障合理开发与可持续利用的资源基础,维护生态系统的安全、质量和稳定性; 绿色低碳发展编的立法目的则是为了实现绿色低碳发展,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样在目标层面上,三编就达到了“三位一体”的布局,构筑起了人、自然、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整体场域。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包括资源节约、污染控制和生态保育,只有这三者协调推进,整个社会才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才能够和谐共生。 [16]

  • 从作用领域来看,污染控制编、自然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分别重点作用于“环境”“资源” “能源”,实现了环境保护领域的全面涵盖。从广义范围来看,环境法典调整范围涉及“环境” “资源” “能源”三个具体领域,应当注意的是,污染控制编中的“环境”需要进行狭义上的理解,环境法典中的 “环境”则需要进行广义上的理解,前者包含于后者之中。虽然存在领域交叉或边界不明的问题,但是把环境法典区分为这三大板块有着环境治理之便的功效。还需要注意的是,社会要求减量使用自然资源的根本原因是资源稀缺,对此已经有自然资源保护类法律来解决这些资源的节约使用问题[17],而资源的分类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着绿色低碳发展编与自然生态保护编作用对象的划分,从而关系着两编功能的发挥,因此要对资源的生态属性与经济属性做出严格区分。绿色低碳发展编与污染控制编的关系则主要体现在对“废弃物” 性质的认定方面,从现有内容来看,绿色低碳发展编的“废弃物” 不应当包括有毒有害物质,否则将难以与污染控制编的内容有效衔接。

  • 从产生历史来看,污染控制编、自然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分别代表了环境法发展的过去、现在和未来。环境法的历史一般是以污染控制为表征开始的,并逐步拓展到其他领域,以至形成当今三分的态势,这是世界环境法发展的一般趋势。在经历了从相对局限的控制污染到较为广阔的资源和生态保护之后,随着国际和国内形势的变化,环境法迎来了新的挑战。 [18] 从地位演化来看,污染控制法律制度是环境法产生的基础和源头,构筑了环境法独立性的根基; 生态保护法律制度是核心和“腰脊”,彰显了环境法的独特属性; 绿色低碳发展法律制度是辅助和延伸,扩充了环境法的知识疆域,三者共同构成了环境法的法律王国。从发展程度来看,污染控制法律制度代表着“守正”,生态保护法律制度代表着“中庸”,绿色低碳发展法律制度代表着“ 创新”,三者共同塑造了环境法辩证的历史观。从结构演进来看,三大法律制度分别表征了规范的产生、内化和扩散的阶段构造,共同造就了规范嵌入社会的整体样貌。由此来看,不同发展阶段,规范的内涵会随之不断发生改变,这反映了环境法规范的动态性特征,环境法典中的三编也处于不断发展之中。

  • 从多个角度思考环境法典各编之间的关系,可以发现,它们之间不仅仅是调整内容、价值目的、作用领域方面的简单区分,更多的是一种功能结构上的互补关系。在整个环境法典系统中,此三编可以被视为独立且耦合的子系统,既发挥各自的功能,又相辅相成,从而形成环境治理合力。

  • 四、 环境法典绿色低碳发展编的制度生成

  • 环境法典绿色低碳发展编的编纂需要遵循一定的逻辑,以实现内部结构的协调; 需要做好制度的取舍与安排,以充分发挥其功能和作用。

  • (一) 绿色低碳发展编的编纂逻辑

  • 环境法典总体编纂原则为适度化,而绿色低碳发展编主要是对社会生产全流程行为的规范,这就从内容上基本明确了绿色低碳发展编的编纂逻辑,即需要遵循环境法典“适度法典化”的总体编纂要求,在符合总则编基本逻辑架构的基础上,协调与其他各分编的关系,确立“一般规定—清洁生产—绿色流通—绿色消费—绿色能源—国际合作与气候变化应对”的整体系统结构,按照六章进行布局。其中,绿色低碳发展编“一般规定” 部分作为第一章,应遵循规范结构上从抽象原则到具体制度、内容安排上从政府权责到企业权义的设计思路。绿色低碳发展编的核心部分应当以对社会生产所有环节的运行行为的规制为逻辑主线,分别按照对“清洁生产促进—清洁生产奖惩” “物流绿色化—循环利用高效化—流通服务体系规范化” “绿色消费前端—绿色消费中端—绿色消费后端”等生产全流程行为的规范进行设计,分别形成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四章。第五章可以采取对能源的保障与监管二分构造的设计思路,形成对绿色能源的重点关照。最后一章须由国内转向国际视野,对国际合作法律关系要素作出规定,并且考虑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以全球的可持续发展为依归。综上所述,绿色低碳发展编应当遵循从主体到客体再到内容的编纂思路,设计“基本行为+重点领域”的规范模式,建构起绿色低碳发展编的“四梁八柱”。

  • 具体来说,绿色低碳发展的编纂逻辑可细化为三大思路,而且三大思路可以镶嵌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总体逻辑之中,故可以把三大思路作为各章的具体指导方针。第一,在实现作用领域方面遵循从国内到国外转换的逻辑思路。这样既能保证有针对性地解决我国现实问题,又体现了我国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减碳排放方面的大国风范和责任担当。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规范主要依靠国内力量实施,但气候变化应对又是国际问题,因此需要在国际国内关系统筹上作出规定,这也是具体落实环境法典总则编国际合作原则的体现。第二,在具体内容安排方面遵循“ 原则—规则—原则” 的逻辑思路。法律规范主要由原则与规则构成,其中原则主要发挥着价值指引作用,而规则是法律规范的主要构成元素。绿色低碳发展编的“一般规定”章节是较为原则性的内容,社会生产流程和能源领域等章节都是偏规则性的内容,而国际合作部分又是较为原则性的内容。由此,绿色低碳发展编在具体安排规制时,须遵循“原则—规则—原则” 的编纂逻辑。第三,在布局方式方面遵循“先正后负” “先礼后兵” 的逻辑思路。在制度安排上先使用正向手段,而后以负向方式展开。绿色低碳发展编目的的落实不仅需要正向激励手段,也需要负向惩罚手段,实现奖惩有度。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主体是企业,而绿色发展依赖技术进步,这也决定了应当把引导和激励手段作为规范企业行为的首选,而后再规定义务。例如,在清洁生产章节中,应当先设定规划、指导制度,而后编排评估监测、行政处罚等制度; 在绿色能源章节中,应当先设定保障措施,之后再采取监管手段等。

  • (二) 绿色低碳发展编的制度安排

  • 作为环境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绿色低碳发展编既要突出和巩固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的成果,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需求; 同时也要考虑到既有法律体系的协调性,考虑我国的社会现实,做到内容上详略得当、制度构建上科学合理。要以人与自然和谐为目标、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指导,确立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的能源制度、清洁生产制度、物质能量循环利用制度以及促进绿色消费的制度体系。 [19] 从逻辑结构上考量,可以把绿色低碳发展编的整体制度设计分为三大部分,形成制度体系。

  • 第一部分应当规定本编的基本概念和核心范畴。绿色低碳发展编“一般规定” 章应当为全编最通用、最抽象的部分。就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的专门法律而言,需要确立和构建相关的碳排放总量与目标控制制度、碳排放交易制度、碳基金制度、碳税制度、碳汇制度、低碳技术促进制度等。 [20] 可以通过对绿色低碳发展编的生产体系、流通体系、消费体系全过程的具体规定提取“公因式”,系统总结出 “绿色低碳发展”的一般原则、规划制度、标准制度、考核机制、激励机制、财政机制、文化建设制度,并对总则编的公众参与制度、国家合作等规定予以回应,还应规定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等绿色低碳发展的特色制度,建构起绿色低碳发展编的宏观框架。绿色发展法要求更全面、充分地贯彻极限思维,把各种环境影响纳入调整范围。 [21] 此外,本章也须创设行政指导、行政协议等管理手段,以助力共享型法律制度建构。施行多样化、弹性化的环境管制方式,对于协调经济发展和建构低碳社会的矛盾、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至关重要。 [22] 综上所述,绿色低碳发展编“一般规定”部分应当做到宏观架构与微观聚焦相结合、抽象规范与具体条文相配合。

  • 第二部分应当规定有关清洁生产、绿色流通、绿色消费等社会生产流程的行为规范。社会生产全流程的各个环节都需要统筹考量,故应当按照生产、流通和消费的发生顺序进行编排,从整体上服务绿色低碳发展。具体而言,清洁生产部分可以设计包括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清洁生产监测制度、清洁生产审核制度、清洁生产协议制度等在内的一系列促进与保障清洁生产的制度。绿色流通部分可以设计绿色物流、产品循环利用、流通产品减耗等制度,包括对《循环经济促进法》 中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等进行移植。绿色消费部分需要围绕绿色消费的对象、绿色消费长效机制、绿色消费理念的培育等内容作出规定。总体上,绿色低碳发展编要把社会生产整个流程包括进来,科学把握经济运行规律,以保证“绿色低碳发展” 覆盖面的周延性。

  • 第三部分应当规定能源保障与监管、国际合作与气候变化应对等内容。绿色能源与气候变化都是具体保护领域,而且都以减碳为直接目的,因此,可放在一起编排。在保障措施中,需采用财政、金融及税收等手段。因为以政府为导向、以市场为主体的制度框架符合低碳经济发展要求,所以应当完善财税激励体制、节能体制、国内碳交易市场,构建低碳化能源制度。 [23]在监管措施方面,应当先对“一般规定”章节内容进行分解落实,侧重对监督端和管理端规范进行细化,之后再设定能源消纳监管等能源领域的特色制度。在理念上,需更加注重社会多元治理,强调柔性手段的运用。在低碳经济进程中,“合作+参与”的立法理念将改变环境法历来的消极形象,体现环境法法律功能积极的导向,更好地满足低碳经济发展对环境法的现实诉求。 [24]因此,该部分需设计碳交易市场建设、能源消纳监管等有助于市场发挥作用、多余能源储存等方面的制度。气候变化应对部分应当规定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能源利用、信息交流、安全保障等各方面的具体内容,以保障国家之间的有效合作,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制度支撑。在气候变化应对方面,中国应当积极作为,发挥“领头羊”的作用,促进国际合作在绿色低碳发展领域的全面铺开,推进国内规范与国际规则接轨。

  • 五、 结语

  • 环境法典绿色低碳发展编的编纂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和现实需求,以可持续发展为内在逻辑主线,成为检验时代成果的重要标志。绿色低碳发展编能够充分回应环境发展问题、深度固化生态文明建设经验,是构建中国环境法典的独特力量和创新安排。绿色低碳发展编在环境法典中可作为可持续发展促进法,与污染控制法律制度和自然生态保护法律制度一道,共同作用于生态系统,充分发挥功能合力。作为环境法典这一广泛的系统工程的组成部分,绿色低碳发展编需要按照“适度法典化”的总体要求,遵循可持续发展的逻辑思路,进行制度和内容的科学设计。在生态法治建设的关键阶段,做好绿色低碳发展编法律制度的科学化、精细化设计,将助力环境法规范体系化建构,不断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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